第十六条

已修改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省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