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省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