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省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