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