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安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家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后,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