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未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未缴纳矿产资源有关费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