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前款规定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条文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