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