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地方性法规草案登报公布,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