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