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