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及时予以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使用,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