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