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黏土砖。省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禁止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在生产原料中超标准掺配黏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