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效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出让金和收益金标准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5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