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五条有效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自治县财政,按有关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5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