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有偿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要缴纳出让金;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要缴纳收益金。使用划拨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事业单位出租土地使用权,要按规定缴纳收益金。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5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