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有偿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要缴纳出让金;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要缴纳收益金。

使用划拨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事业单位出租土地使用权,要按规定缴纳收益金。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