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有效一九九二年,自治县划入松原市区内现仍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单位,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出让、转让、出租而获得的土地收益的收取,事业单位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土地收益的收取,要依照本补充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5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