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