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