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旅游区(点)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