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餐饮、购物、公厕、垃圾箱等配套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区(点)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