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和起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