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一)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二)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三)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四)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五)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