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导游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在旅游活动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在向旅游者说明情况后,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旅行社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