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旅游项目的价格及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上调的,从新价格批准执行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旅游区(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旅游区(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