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编制相应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点建设的旅游区(点、线)的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旅游发展规划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