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文物、风景名胜资源等保护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并负责组织评价,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