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以及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