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