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