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总体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