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规划、计划的审查与监督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计划草案送审稿;(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说明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