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划草案送审稿;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说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