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二)执法检查;

(三)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视察;

(四)专题调研;

(五)询问、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其他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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