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