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十九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监督议案时,提出议案的组织或者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或者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