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对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议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对该经济事项监督必要性的说明;(二)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其他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