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二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经济工作监督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重大经济问题,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