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对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将研究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省人民政府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