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十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经济改革、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府性投资、重要资源招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经济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