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前,应当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时,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