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规划、计划的审查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年度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送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