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大财经委举行会议初步审查年度计划草案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省人大财经委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部分省人大代表;

(三)有关专家、学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