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