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