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