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设施及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