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设置蓄水池、加压站等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源与水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