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供水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