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供水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