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