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供热单位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